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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投资管理人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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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大)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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