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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解散、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最后清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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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程序如下: 1、核实企业资产、核定负债; 2、形成初步审计意见; 3、出具正式审计清算报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一般流程如下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3.制定计划4.搜集资料,实施工作程序。5.发出审计征求意见稿。材料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清算决议、清算财产说明书、清算财产评估作价、清算公告复印件、债权人放弃声明、清算组承诺书、清算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清算前最近一年的年检报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清算期的会计资料、其他。
公司解散时,为了结束现有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处分和分配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除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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