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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经理层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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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应当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规定。
独立董事除具有《》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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