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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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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如果房屋产权已转移,那么,无权再收回房屋。 3、如果房屋产权还没有转移,又没有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人有权申请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4、如何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屋赠与他人的,债权人有撤销权。
离婚没有真假的说法,办理离婚就是离婚。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处理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如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径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这是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如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就遇到此类案件:陈某与王某76年登记结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县农行贷款10万元购买汽车经营个体运输业。85年又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向该行贷款35万元,贷期一年。当年陈某用贷款在三亚市买一旧楼房约400平方米,经装修后房产所有权证登记在小孩的名下,然后将楼房出租给他人营利。同时与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还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亚市房产归孩子,家里的旧房及一切家私用品均分给王某,货车一辆给陈使用,对外的一切债务均由陈某承担。贷款愈期后,银行找陈某追债时,方知陈某把汽车转让他人,并且“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有意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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