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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采用保险单的形式; 2、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采用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 3、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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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担保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是发生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投保人对此可能有过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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