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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承。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房屋...
一、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二、按市场价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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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同住人可以将其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 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 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 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 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必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传统民法典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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