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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县(市、区)设立计划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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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对不履行人口与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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