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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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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负责实施的本市新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一周年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对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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