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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
省、自治区、XX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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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检查监督,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三)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五)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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