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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的原因; 2、征地动员; 3、征地范围; 4、征地补偿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的原因; 2、征地动员; 3、征地范围; 4、征地补偿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2016〕1号)、《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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