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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和进...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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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三)已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四)企业不要求的货物;(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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