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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
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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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因此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6个月,也就是说上诉案件最多等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上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2)定罪量刑证据不真实、不足,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平审判;(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违法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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