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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一是孤儿的。孤儿的监护人,指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一是孤儿的。孤儿的监护人,指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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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的权利。(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适用本项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以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由送养子女的只能是生父母,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 二是生父母必须存在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子女。 三是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生父与生母双方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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