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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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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授权县级以上道路交通部门进行管理。只有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人员、车辆才有权从事道路客运。就出租车而言,个人没有经营权,必须是具备出租车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车辆、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所谓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输,只是从出租车公司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车辆或者经营权,如果没有营运证,那就是非正规运营车辆(即通常所说的“黑车”)。没有营运证,不是不能开车,你可以开非营运车辆(譬如私家车、单位公车、货运车辆、农用车辆等等,这些都不需要办理营运手续的),但不能从事营业性运输,否则就视为违反条例,就有可能被查处。 一般多是根据城市的要求而定,有的城市营运证到期可以继续使用(当然是有偿的),有的收回从新发放
办理跨省客车客运路线需要通过主要部门: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跨省班车客运经营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7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给客运线路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征求意见,目的地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不予同意的,应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两省级运管机构对跨省班车客运线路申请持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将双方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接到省级运管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2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两省级运管机构。受理申请的省级运管机构在接到交通部书面通知后,应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对道路客运开业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按第二、第六条规定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与被许可人一起确定落实车辆方案的时间。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按确定的时间落实车辆方案。做出许可的运管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在确定的时间内落实车辆方案后,应通知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根据许可的内容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证。属于班车客运的,许可机关应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正式的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在制做完毕后可交由当地县及县上运管机构发放给被许可人。县及县以上运管机构应自接到上级运管机构的通知或发放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后2日内通知被申请人领取相关牌证。
跨省路线客货运输,应以办理跨省业务为主。至于各省所辖路段的区间和有关的支线运输,原则上应由各省负责营运:但为避免同一路线上车辆相向空驶,浪费运力,应尽量采取干线与支线、直达与区间相结合,充分利用跨省车辆捎运。跨省货运,专责营运省方应尽量满足对方省港站中转物资运输的需要。遇有特殊情况,运量突增,运力确实不能满足运量需要时,可请对方省派车协助承运。跨省客运,如旅客临时增多,共营者,由始发站所在省方负责临时加车;专营者,由专营省方负责临时加车。运力不足时,可由双方具体协商处理。凡两省商定的正常客运班次,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停开或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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