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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
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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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问题在于处罚太轻。根据我国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涉嫌价格违法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处罚额度,对于各大电商来说,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毕竟,各大电商每日营收惊人,遇到节日营收更是天文数字。 显然,要让电商真正依法规范运营,除了有关部门及时公布其违规行为外,还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电商真正在高额的处罚面前低头认错,进而真正狠下决心,杜绝再次违法行为。否则,一轮又一轮的低成本处罚,既降低了有关法规的权威,又壮大了违法电商再次违法的胆子。在又一个“双十一”即将来临之时,有关部门是该下狠心了。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近日,针对当前商家虚假优惠折价的促销行为,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明确规定,抬价打折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自《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适用有关条款认定价格欺诈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解释:一、《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三、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四、《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五、《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七、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情形。八、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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