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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以电话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告方式既可以是在有关机构的公告栏例如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公告;也可以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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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告方式既可以是在有关机构的公告栏例如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公告;也可以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一旦发出公告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知道,就认为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即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表意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只有在表意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不知相对人的下落或者地址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对相对人很不公平。 在表意人知道相对人下落的情况下,表意人不得采用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除非相对人同意。
股东可以通过书写文书的方式给股东会发通知,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下,都是股东受到此类的文书来参加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规定,股东大会里需要讨论的议题必须要获得一定数额的股东同意时,该决议才能执行。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三种生效起点是: 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即相对方听到且理解其内容的要约生效。听到了但听不懂的未生效。这也不符合关于要约生效的国际通例,国际通例采用到达主义,对相对人是否知晓要约内容在所不问。 二是要约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分两种情况,指定系统的,以进入系统为生效时间,不考虑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 三是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这里也是只讲进入时间,不以知晓其内容为考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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