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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就可以了,履行完毕后对方就不会执行...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胜诉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胜诉方可以直接向败诉方要求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败诉方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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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2、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只要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判决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主要是银行划拨对方的存款,如果有工资法院将其单位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发工资后单位就转给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 附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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