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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
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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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股权的基本要求是:不违法,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经生效判决或者裁决确认;或者列入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并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 5,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 6,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仅自己仍对其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性商标使用许可。 7,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8,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最终解决。 9,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股权转让的标准,学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标准: 1、合同生效转移说。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股权转移,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受合同约束,全面履行合同是必然义务,那么股权随着合同生效自然转移是应有之意。 2、通知转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仅需履行向公司通知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即可引发股权的转移。 3、股权实际交付说。认为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二者共同构成股权转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完成了二者的让渡,股权方能移转。 4、工商股东变更登记转移说。股权作为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权利,与专利权等无形权利的转让相类似,其转让也须经工商登记才能生效。且工商登记是一种对权利的官方记载和公示,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有必要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界定标准,这样能更好减少纠纷的发生。其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 5、股东名册变更记载转移说。该说以现行的法律为依据认为,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这明确了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和推定效力。公司只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准。这也表明,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时开始对公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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