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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委托律师起诉对方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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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怎样要求赔偿 一、事故认定书 按照规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只作为其中的一个证据使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是没有其他更为有力的证据时,法院一般以《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如果对其确定的责任划分不服的,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提请复核。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交通事故一发生后就请律师介入,收集交警在处理事故时的其他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有以下几个: 1、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各自的比例。交强险限额:死亡补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十一万;医疗费一万元;财产损失两千元。 2、事故车辆司机。司机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事故车辆雇主。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司机追偿。 4、事故车辆单位。单位员工因公司事务驾车外出出现交通事故,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事故车辆挂靠单位。按照司法实践,车辆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车辆有监管责任,且收取挂靠费,应对车辆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事故车辆登记车主。司法实践中登记车主也有可能对车辆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7、第三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注意是否有其他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8、道路设计、管理单位。道路的设计、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比方说设计坡度过大或管理失误是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赔偿项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发费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确需花费的费用为准。 1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凭票支付。 15、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6、其他合理费用:以上各项以外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其他的合理损失费用。 五、赔偿程序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的赔偿程序:事故发生→伤员的救治(可以要求司机或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伤残鉴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执行 六、应注意收集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名称(车辆前玻璃都要粘贴交强险标志)、住院期间所有书面材料(病历、诊断书、出院证、每日清单、费用发票)、陪护证、受害人及护理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及护理人的工作证据(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劳动合同)及居住证明(暂住证、租房收据、房东证明)、其他各项费用的证明。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连带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附加的赔偿费用。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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