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法院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法院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 诉讼请求是基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其变化形态通常有三种:增加、放弃和变更。按照一般语义解释,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任何改变都可归结为诉讼请求的变更。从这一点看,变更形态与另外两种的界线并不明确。但从相关立法文本,如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诉请的“放弃”与“变更”、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诉请的“增加”与“变更”并列使用的情况来看,三种形态应当相互独立且互不交叉或包容。因此,现行民诉立法框架下诉讼请求的三种变化形态应有各自独立而特定的内涵。一般来说,“增加诉讼请求”是增加原诉请额或诉请事项;“放弃诉讼请求”是意思自治下对原诉请的部分或全部处分;而上述两种形态之外的诉请改变应归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主张、改变责任承担方式、主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额或请求事项的减少,等等。
企业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诉讼请求的变更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变更被告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变更被告的情形,但依据被告属原告的诉状确立的诉讼对立人,属原告提出的不明确的义务承担者,是否变更由原告决定,因此法学研究人士把变更被告列为诉讼请求的变更。因此,变更诉讼请求按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过期则判决被告不适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05人已浏览
1,179人已浏览
640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