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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是一件风险比较大的工作,一旦把握不好尺度,便随时有可能会落入刑法306条的口袋罪(辩护人伪证罪)之中。因此,辩护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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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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