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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为残疾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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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及行政部门应当专项列支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依法享受校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助、教育义务的;(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
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经过专业培训。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手语翻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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