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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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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二、处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罚款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三、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某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工业园区某某社区各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成品和原材料的生产地。之后,陈某某在某工业园区仓库引进生产设备,先后招聘陈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某某、王某某、红某等注册商标饮料。其中,陈某是生产线的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等协调工作。周某某是假饮料调剂师,陈某某是假饮料原料,成品运输司机。2014年7月3日,某工商分局对某工业园区仓库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假冒某某2640罐、假冒王某某26400罐、假冒红某18000罐,总价值8万余元。【判决】广东省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某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件已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于2014年7月23日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信》。同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5日,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某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某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作为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非法侵害,那么我们如何识别哪些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呢?关于这一点,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驰名商标侵权处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非法使用商标,收缴和销毁非法使用的商标。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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