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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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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表现为作为,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所谓连带责任,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例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财产权益的义务。具体地说。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即给付义务,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比如,甲欠乙一笔钱,丙丁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并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这个保证合同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然,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未指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共同保证同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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