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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违反本办法,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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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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