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公司一般不需要担责,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公司一般不需要担责,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提出公章不是出自于其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就应当积极的针对该枚公章曾经被有效使用过的事实进行举证。一般只要找到该枚公章被对方公司在银行、社保、工商等机构使用过,法院是会酌情认可该枚公章的有效性的。 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而所盖公章应与其登记备案的公章一致。在公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盖章行为是其所为且经鉴定所盖公章并非其登记备案的公章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就涉及到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公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非登记备案公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枚非登记备案公章为对方提供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7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