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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启动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刑事判决后上诉期做出以下解释: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十日,从接到刑事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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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规定,“某人杀人后将事实隐瞒超过20年才事发。”只要不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要想追诉其刑事责任,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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