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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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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完善高速公路的通讯、监控、收费、照明等现代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完善高速公路隧道的配套设施,提高通行能力。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加强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车辆维修、加油、餐饮和公益性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高速公路车辆的清障施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一般性的车辆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车主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救单位承担。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均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通行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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