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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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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子,如果是婚前的话,一般是可以理解为对自己方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的话,应该说是对双方的一个赠与,就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了。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到本案中,男方父母支付的35万首付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10万元及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女方还贷的5万元公积金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可按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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