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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交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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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防备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办、医务部、护理部、计划财务处和安全保卫处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部。负责组织卫生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部、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挂靠医务部,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常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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