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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破产清算工作为限;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实现,...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清算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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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人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2]的相关规定,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1、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清算组由法院任命,不需要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2、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了结公司的现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具体职权包括以下各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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