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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八级伤残职工享受如下待遇: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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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主要的补偿是: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有所在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4年安徽合肥六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一次性可获得27-29万元左右赔偿金,如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共计40万元;辅助器具费以每年6000元为标准,可一次性支付20年,为12万元;以上合计赔偿81万元(不包括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职工计算),(请随时关注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如有最新赔偿标准出台,我们将立即更新):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元×18个月(2013年9月1日苏义飞律师更新)(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3.8元×34个月(2013年9月1日苏义飞律师更新)(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4583.8元×相应百分比(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八、住院护理费:4583.8元×80%×住院月数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九、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十、辅助器具费: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一、辅助器具维修费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二、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护理费 十三、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住宿、餐饮费 十四、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五、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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