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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规划等相衔接。...
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园林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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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规划许可中有关绿化的内容在作出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对已建成城市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超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功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广场;(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内的绿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居住小区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建设或者业主管理的绿地;(四)道路绿地:附属于城市道路、街道旁的绿地;(五)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的绿地;(六)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七)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绿地: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建设或者业主管理的绿地;(八)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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