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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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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的纠纷,通知原告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了,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是不允许在六个法院调解的情况下,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和调解的情况下(六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调解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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