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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退伍军人可以领取工资补偿金吗?

2022-02-15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直接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二是虽然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却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根据受阻情形的不同,退伍军人也应该予以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用人单位直接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则退伍军人应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反应,由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是用人单位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却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情况,则归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退伍军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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