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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2021-10-26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构委托,从事委托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的非诉讼事件鉴定的委托从行业规定开始。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应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应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如果对于文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文件之日起是否受理。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十八、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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