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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认定书一般需要三个月时间出具,但对火灾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各个部门的鉴定,出具时间不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进...
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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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存在异议的话,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到上一级的交管部门申诉“重新认定”。你说的时间已经过了,我认为,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大队以不予受理。但是你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的理由的话(比如认定书送给你的时间晚了。或者没有告知你权利和义务),交警队仍然要为你重新认定一下。
电力火灾的责任人如何认定,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应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是谁。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部分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技术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哪种行政行为,在回答此问题前,我们必须先弄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对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顾名思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是责任人是谁和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在通常意义上有三种含义,第一是“义务”,第二是“过错”、“谴责”,第三是“处罚”、“后果”。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义,即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而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是什么? 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如下书写的:首先描述火灾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扑救的基本情况,火灾损失情况,火灾发生的原因等;其次描述责任人与火灾发生有关行为的基本情况;最后直接得出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从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对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作出任何说明,而其认定的显然也不是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消防义务。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做第二种“过错”含义解释,即对责任人行为与火灾间有行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责任人有过失的确认。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发生后,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检方的一个证据而已,放火罪甚至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象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发点以及试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 试举例为证,如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巡查制度,后由于车间生产机械动力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并造成相邻单位巨大财产损失。根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实践,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法规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没能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也会因为其违反消防行政管理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该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可能预见火灾的发生,因此没有过错,也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之所以产生确定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并不是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属性决定的,而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功能的错误认识加上法官怠于行使审查权导致。 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可以归纳出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过失这种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由火灾本身的定义决定,火灾指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难),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恰恰是对责任人的过失和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处罚所必经的程序、步骤,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的基础上,会直接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过错以及行为和火灾间因果关系这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但只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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