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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吊销后对交通违章有争议的可以持有身份证去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打车管所上级派出所电话投诉解决...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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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个阶段是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处理。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 (1)受理。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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