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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以,军人转业安置都是一次性的安置(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就业安置);没有二次安置的政策规定。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登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官方网站,里面最新政策、法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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