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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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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1个月,1个月,.五个月:即:1 0.5=1、5个月的审查限制为1个月至少不超过1个月.5个月的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拘留;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三个月或三个月.5个月,延长2个月:1(1).5) 2=3(3、五、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办侦查案件,补办侦查完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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