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死亡职工家属可以依法得到工伤死亡赔偿金,苏州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有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苏州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为:一、工伤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3.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4.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6.可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二、侵权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车有保险,那么保险公司现在赔付限额内赔付,不够的部分,由按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全额补足不够部分。2.对方侵犯你方人身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方应当得到的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需要相应单据支撑证明,不要恶意扩大损失,否则故意扩大损失部分自负。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要相应单据。误工费:提供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工资减少。精神损害赔偿:你方举证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工伤死亡怎么赔偿,赔偿项目有哪些?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员工工伤死亡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贵州省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执行。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据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4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3,820人已浏览
3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