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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依据规定,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应当要求自诉人限期内提供补充材料,如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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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如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或驳回自诉;但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主要法律依据有三: 1、“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列举了八项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该条同时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列举了和上述规定相同的八种“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该条同样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应分别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不等于“控审不分”、“侦审不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法院不应受理案件申请,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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