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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由于具有昜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的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皆予以严格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无效 1、口头遗嘱是一种相对其他遗嘱形式较为特殊的一种。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身处危急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且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该口头遗嘱。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去立遗嘱但是却没有立的,那么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2、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也没有客观条件去订立口头遗嘱以外的遗嘱的,订立的口头遗嘱应视为有效的遗嘱。但如果有能力立遗嘱,而不立的,口头遗嘱将归于无效。 3、《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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