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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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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三)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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