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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罚款,根据规定,现在已经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年检。《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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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辽宁省工商局发布公告,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工作的相关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从2014年3月1日起停止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另行通知。
视具体情况,如果是个人营业执照,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废止,《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在已经没有过期这说法了,工商部门没有权利以此为由进行处罚。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三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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