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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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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在伤情基本痊愈之后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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