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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不到2十年怎么回事

2021-10-27
《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开始计算。对于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建立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建立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这个表现的意思来看,应该是对利害关系者,也就是说不是对行政行为的对象。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相对人做出的,同时,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还送达相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相反,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做出的,不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做出的(如果是针对利害关系人做出的,那利害关系人就不是利害关系人了,而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了)。利害关系人肯定不知有哪一个行政机关在哪个时间做出了一个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个司法解释的意思真的是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意思的话,利害相关人员是怎样的,换句话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利害相关人员是怎样的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有关行政案件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何种理由,当事人超过这个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条规定不仅适用于《行诉法解释》施行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适用于该解释和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有关利害关系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该解释或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但有关当事人在其施行后才得知,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未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充分保护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理论与实务中很多人,也认为该两条司法解释的对象既可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为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适用对象,二者都有权适用最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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