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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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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法律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离婚案件是可以受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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