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该怎样行使共有权利

2021-07-08
理论上主要有三种主张,其一是主张按照民法共有的处分原理,对其处分必须是各区分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其二是按照区分所有权所包含的成员权的行使方式,通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形式;其三是区分所有权人的业主规约本身的规定方式。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倾向于将共有权的行使方式规定为按照区分所有权所包含的成员权的行使方式,如《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防空避难室等非依法令规定并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区分所有权人或专有部分占有人不得变更其构造、颜色、使用目的及设置广告物。”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权利行使需“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具体“一致同意”的表现方式是通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形式还是授权物业公司或其他组织表达等是由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决定。 我们知道,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幢楼购房人全体为外墙支付了全部面积价款,外墙成为受让人产权的一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对外墙已经实际进行了转让,本幢楼“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因取得各自专有产权而享有对外墙的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由于房屋出让,开发商成为非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其均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那么,购房合同中如果将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属于非所有权人,只有“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才是有权出让主体。 实际上在发生纠纷时,争议就在于开发商认为每个购房人均签署了对外墙面使用权的处分约定条款,就说明是“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而购房人却不认可这种说法。 从出让房屋的法律行为来看,外墙作为房屋结构不可分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必须而且已经对外墙进行了转让,按照物权法定原理,目前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保留外墙面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房屋转让规定,所以外墙面使用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已经转让。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又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显然开发商此时不可能是出让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才是有权的出让人,而“个别的区分所有权人”也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利,因此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的该约定条款,是无处分权的“个别区分所有权人”对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共有的外墙面使用权进行了处分。 按照合同法,这样的条款属于效力待定条款,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始为有效。从逻辑上讲,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同开发商签署的都是效力待定条款,其全部集合也不能说明就是“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 如果开发商要主张该条款有效,则其应该能够证明每个区分所有权人与之签署该条款的“单独”处分行为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授权或者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行使处分权的方式或者得到“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追认。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购房人应该针对相关权利作出限制性约定,比如可以补充约定对外墙面的使用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而考虑到整个楼宇的外观和防止乱搭乱建,开发商提出将外墙面使用权归属于自己或物业公司等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在约定时应该完善好相应的法律手续,以避免事后的尴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