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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下列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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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内容的,按照原审定程序进行。规划修改或者规划许可变更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置时间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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